1.申报产品具有前代产品,在适用范围相同且工作原理等差异不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前代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比对,可优先使用注册临床试验数据和上市后临床经验与文献数据作为同品种评价证据;若适用范围相同,但是工作原理存在较多差异的情况,可考虑选择相似度较高的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而前代产品作为补充同品种提供部分证据支持;
2. 申报产品是参照已上市产品设计开发,那优先采用参照器械作为同品种器械,后续步骤参照流程图决策。这里建议申办者在设计开发早期就做好这部分的调研工作,以确保后续注册流程的顺畅;
3.申报产品完全自主研发,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优先从技术角度选择适应症相同且相似度较高的产品进行对比;市面未检索到相似的产品那可考虑进行分类界定,在判定风险等级并与药监部门充分咨询后选择合适路径评价;
4. 申报产品为技术创新产品,需明确属于国内首创还是存在相同或相似技术原理的进口产品,大部分情况下这类产品都建议走临床试验路径进行申报[5];如果创新技术不是申报器械的关键作用原理,在遵守指导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走同品种路径论证差异点。